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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91478889號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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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運輸工具所有人於一定期間內,有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行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運輸工具從事該項行為,而散播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運輸工具應予沒入。其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所定「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如下: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狂犬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