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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三角貿易方式輸銷動物及其產品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031481849號函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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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辦理以三角貿易方式輸銷動物
    及其產品動物檢疫證明書之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物及其產品經本國轉售至第三國經檢疫認為無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
    者,可簽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惟需於該證明書之備註欄內加
    註該動物及產品之來源地、述明其係過境之動物、產品或其他有關事
    項,並檢附原產地動物檢疫證明書及藏儲倉庫進倉單等文件之影印本
    。


三、動物及其產品經他國輸入本國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該動物及其產品輸入時,應檢附原產地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
      證明書影本及轉售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前述兩種證明書
      均應符合我國現行動物檢疫條件規定。
(二)輸入動物產品如經過特定動物疫病疫區國家或地區轉運時,應依「
      密閉式貨櫃裝運動物產品途經特定疫病發生國家地區輸入檢疫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