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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3240029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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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81701016號公告
2.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61701679號公告修正
3.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81701362號公告修正
  本種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4.中華民國 112 年10 月 24 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21701494號公告修正第5點
5.中華民國113年04月02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32400293號公告修正第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