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
主 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
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第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
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者,應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
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
五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五點
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蘭嶼吻鰕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
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蘭嶼吻鰕虎亦新增至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
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活體及產
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三、本次修正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蘭嶼吻鰕虎之所有人
或占有人,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部 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