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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與拉拉山巨木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1175051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育樂
全文檔案:
1110729森林遊樂區與拉拉山巨木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附件.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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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
字第 1111750515 號公告
本公告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