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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與拉拉山巨木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1175051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育樂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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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太平山森林遊樂區、棲蘭森林遊樂區、明池森林遊
    樂區、滿月圓森林遊樂區、東眼山森林遊樂區、拉拉山巨木區、觀霧
    森林遊樂區、大雪山森林遊樂區、八仙山森林遊樂區、武陵森林遊樂
    區、奧萬大森林遊樂區、合歡山森林遊樂區、惠蓀林場森林遊樂區、
    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鰲鼓濕地森林園區、藤枝森林遊樂區、雙流森林
    遊樂區、墾丁森林遊樂區、向陽森林遊樂區、富源森林遊樂區。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措施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但視覺、聽
    覺、肢體功能障礙者帶同之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
    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幼犬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