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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0147133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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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71322 號
  公告訂定;並自公告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71333 
  號公告廢止;並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