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廢止「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
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
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
及其他離島」(以下簡稱本措施)前經本會於一百十年五月四日以農
防字第一一○一四七一三二二號公告。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
完畢,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廢止之。本措施係因中
國大陸海漂至金門地區海岸豬隻屍體,經檢驗發現非洲豬瘟病毒核酸
陽性,茲因漂流豬屍發現地點周邊半徑三公里內豬場,經金門縣政府
派員訪視,豬隻健康情形良好,佐以本措施自一百十年五月四日公告
已達七日,金門地區養豬場均無異常發生,已足以管控本病之引入風
險,爰廢止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