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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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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止「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匈牙利、智利等二十二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國家之五則公告」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91069376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附件.odt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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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9106937
6A 號公告廢止,並自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3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