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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匈牙利、智利等二十二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國家之五則公告」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91069376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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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廢止「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
      、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
      、希臘、西班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
      、匈牙利、智利等二十二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國家之
      五則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附廢止公告清單 1  份。
二、廢止理由:
 (一)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
      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
      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
      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本法於一百零九年五月
      三十日已施行滿一年,爰廢止旨揭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
      條第一項辦理之同等性認可公告。
 (二) 旨揭國家中部分國家已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公告為我國有機同等
      性國家,嗣後其有機農產品採認範圍應依雙方約定事項辦理。

附件
序號 廢止公告(共5則) 日期及原公告字號
1 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十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並自即日生效。 98年1月12日農糧字第0981046004號公告
2 公告「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及比利時等六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並自即日生效。 98年1月20日農糧字第0981046118號公告
3 公告「增列葡萄牙及美國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98年3月18日農糧字第0981046576號公告
4 公告「增列加拿大及瑞士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98年8月5日農糧字第0981048149號公告
5 公告「增列匈牙利及智利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99年5月21日農糧字第0991052334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