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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會字第1120122570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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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會字第1080122373A
  號函訂定頒布全文 10 點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會字第 1090122014 
  號函修正頒布第 1、5 點規定及其名稱,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3.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農業部農會字第 1120122570 號函修正
  頒布全文 9 點規定及其名稱,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