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2860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1013261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第 19 條、第 20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4款、第3條、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款、第2
款、第3項、第8條序文、第9條、第10條第2款、第11條序文、第12條第
3項、第5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9款、第19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12條第3項、第14條第3項所列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
中心」、「農業部漁業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