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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林主字第1121770442號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林主字第 1111770166 號函修正
   本事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
2.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林會字第 099177050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3.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林會字第1121770442 號函修正全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