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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林主字第1121770442號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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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天然災害林業災情
    查報系統,迅速掌握受災情況及有效處理復建工作,特訂定本作業注
    意事項。


二、本作業注意事項所稱林業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
   、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及其他災害等致發生林業損失之災害
    而言。


三、各單位(機關)配合本署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權責劃分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
      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轄內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國公有林租
      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
      查報。
(三)臺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中興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森林保育處、林
      業試驗所、嘉南管理處、國立宜蘭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
      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林業有關單位負責
      各該轄區內國有林、私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
      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四)本署及所屬辦公廳舍之災害損失,由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秘書室
      分別查報。


四、災害查報項目
 (一) 林業設備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交通運輸設備、電訊設備、員工宿舍、辦公廳舍、森林
      防護設備、治山防災工程、森林育樂設備、其他等八項。
 (二) 林木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林木、苗圃、幼齡造林木、竹林、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
      營項目(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涉及養蜂場設置之森林蜂
      產品、臺灣山茶)、森林副產物-竹筍等項目。。


五、災害查報聯繫人員應由各單位(機關)遴派一人負責,其查報程序如
    下查報程序:
 (一)速報:災害發生後每日上午十時及下午四時前,負責查報聯繫人員應
     查明災情,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填報方式,並應於災害發生後
     二日內速報本署,本署並根據各單位(機關)所查報之資料,彙整報
     送農業部。
 (二)詳報:災害停止後七日內,各受災單位應編製詳報經機關長官核章後
     ,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本署;本署應於災害停止後十日內,
     彙報農業部。
 (三)上述規定之速、詳報災情報告時間,若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配合行
     政院農業部彙整災情之需要延長之。


六、各單位(機關)災害查報聯繫人員異動時應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
    送名冊(包括服務單位、姓名、辦公室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行動電話
    )送本署備查。


七、災情資料具有時效性及立即性,各災害查報人員應嚴守時限完成資料之
    報送,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經主管核准並指定相當人員切實代理
    。


八、網際網路線上填報系統:「林業天然災害查報系統」,網址: https:
    //disaster.fores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