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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家畜家禽屠宰違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9400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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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505519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5
 04910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原名稱:違
 反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農業部農授防字第 1131894009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