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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林務字第1111721071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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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務字第 8917
  20295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2 點
2.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修正「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第4、10、14、18點;增訂第2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3.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第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