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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種子重新包裝申請再輸出檢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121495987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一 再輸出種子分裝及存放處所審查申請書.pdf
附表二 再輸出種子分裝及存放處所審查表.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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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防檢四字第 107149291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四字第 1
12149598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