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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農保字第1142659866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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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618568
  53 號函訂定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6 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 1132657593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9 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
  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4 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 1142659866 號函修正第
  3 點、第 4 點、第 9 點及第 5 點附件2、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