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並辦理
該計畫之審查及管理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統籌,並由農村再生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執行推動之下列計畫: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與培根計畫。
三、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研提要件如下: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
整體性考量後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需求,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各個農村社區需求以單一農村社
區或整合分類提案方式,彙整為當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計畫補助分為下列四類型:
1.產業活化類:以推廣農村農產業及行銷為主。
(1)規劃設計:
①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②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等。
③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④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⑤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文化保存與活用類:
(1)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2)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3)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3.生態保育類:
(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
(2)生物資源調查及分佈圖建立。
(3)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4.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
(1)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3)社區簡易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
(4)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5)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8)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9)採社區自辦方式辦理者,依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辦理。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配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長期施政主軸,並整合其他施政手段
,對農村產生加值發展效果,以主題式、跨社區、大整合角度,提
出產業、景觀、生態、旅遊、文化等發展規劃及實施計畫。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與培根計畫:
1.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相關之業務,包括
行政管理、農村再生計畫研提及審核、農村社區諮詢、協助生態檢核
相關作業、協助土地使用同意書取得、進度追蹤管控及農村再生相關
系統填報、教育宣導、政策推廣、督導考核及核銷等事務。
2.辦理農村再生培根之訓練及管考業務。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1.產業活化類:依產業活化內容屬性,其補助基準分為以下二類:
(1)規劃設計: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申請
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
樣品為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用。
(2)行銷推廣: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2.文化保存與活用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3.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執行
成效者,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
百分之十自籌款。
4.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得採政府興建或社區自辦
方式辦理。
(1)採政府興建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毋需提列配合款,依實際需
求編列,建設量體大者,應整體規劃並分區分期辦理。
(2)採社區自辦方式辦理者,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如申請單位未能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採義工服務方
式辦理,並簽名造冊及檢附義工服務照片成果,另工資編列上限以
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惟計畫內容具特殊情形者,其執行計
畫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且計畫相關社區組織
幹部及會員均不得支領工資。其補助基準如下:
①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
②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
五十萬元,應具社區公益性,並應敘明經營主體及經營計畫。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1.經費編列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配合編列配合款,並依補助項目之支用性質,分列於經常門及資本門
。
2.前述配合款編列比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及第二級者,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屬
第三級者,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五,屬第四級及第五級者,配合款
比例為百分之十。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與培根計畫:
1.經費編列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配合編列配合款,並依補助項目之支用性質,分列於經常門及資本門
。
2.前述配合款編列比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及第二級者,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屬
第三級者,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五,屬第四級及第五級者,配合款
比例為百分之十。
3.補助項目如下:
(1)補助委託專案經理團隊及行政業務費。
(2)補助聘僱人力辦理農村再生業務:以提案當時之已核定農村再生社
區數作為計算基準,九個社區以下不補助聘僱人力,十至二十個社
區補助一人,二十一至四十個社區補助二人,四十一個至六十個社
區補助三人,六十一個社區以上補助四人,由縣市政府採約用或定
期契約方式,或委外專案經理團隊聘任後派駐,每名人力年補助經
費六十萬元。但離(外)島執行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社區數未達十個
社區時,得視需求補助聘僱人力一人。
(3)辦理農村再生培根工作: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衡量自身開課能
量及轄內社區需求,提報年度培根開班計畫,含開課策略、開課社
區、課程時數及管考等基本資料,其提報基準如下:
項目
|
說明會
(場)
|
關懷班(班)
|
進階班(班)
|
核心班(班)
|
再生班(班)
|
課程
|
實作
|
課程
|
實作
|
經費
(千元)
|
20
|
37
|
101
|
70
|
96
|
100
|
84
|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在地組織及團體之申請案後,應先檢視
相關申請文件,其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應派
員進行現場實勘並填報實勘紀錄表(附件一)。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彙整完成後,依下
列程序辦理審查:
1.初審: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審查時得邀請專家或學
者參加,初審應就申請單位所提報之個案計畫逐案審查,依初審結
果排列優先順序及提供初審意見,並於農村水保署指定系統彙整填
報後,檢具執行項目明細表(附件二)及相關資料提報農村水保署
複審。
2.複審:由農村水保署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審查時得視提案計畫內容
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專家學者等參與,並請提案單位
進行簡報及說明,審查結果將送提案單位依審查意見辦理修正。
3.核定:政府興建部分由農村水保署依複審結果核定;社區自辦部分
由申請單位依複審結果擬訂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書(附件三)後,送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農村水保署指定系統研提縣市農村總合發
展計畫送農村水保署後,由農村水保署召開審查會議,視提案計畫
內容得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並通知
提案單位派員列席說明,審查通過後,由農村水保署核定。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與培根計畫: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農村水保署指定系統研提計畫(含培根開
班計畫(附件四))後,得併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由農村水保
署辦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六、審查原則: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1.整體規劃構想具周延性、前瞻性及永續性。
2.有助於促進農村產業發展。
3.有助於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4.有助於生態保育及文化保存活化。
5.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或施作申請書。
6.農村社區民眾參與情形。
7.執行進度規劃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8.計畫具備明確可行經營管理及維護管理方案。
9.提出具體可質化或量化之指標。
10.計畫內容應具公益性,如非屬農村發展,或係私人園區(使用),
或屬建築物設備者,不予補助。
(二)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
1.提案計畫須依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書格式(附件五)填寫,屬工
程者應檢附農村總合發展計畫公共建設工程計畫說明書(附件六)
。
2.計畫主軸具前瞻性及可行性。
3.配合農村水保署農村再生政策之連結性。
4.可永續發展或結合產業者優先補助,例行性、一次性、消耗性活動
或設備、出國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三)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輔導與培根計畫:
1.農村再生業務盤點與分析。
2.農村再生業務推動方向、整體策略及實施方法。
3.培根課程內容排程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培根計畫應積極考量原住民族社區及部落自主需求。
5.計畫督導考核規劃之完整性。
6.人力分工合理性。
7.配合農村水保署農村再生政策之連結性。
七、經費及會計業務之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補助計畫之各級預算科目使用規範、經費
支存與會計業務之處理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第二點各款計畫,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
辦理,各計畫間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
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負擔;如確有變更必要,以下列
原則辦理:
1.變更事項超出計畫內工作項目原核定金額者,得由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於該計畫內其他核定工作項目結餘經費調整因應,並敘明調
整方式報農村水保署同意後辦理。
2.各項工程,除調整工程核定經費、工程名稱、坐標、執行機關之變
更、工程取消、新增工區及生態檢核降級等需報農村水保署同意後
辦理外,其他於原核定金額範圍內之工程變更(含工作項目及金額
調整),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調整因應。
3.計畫經費若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者,各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
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且各一級(不含二級
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
之二十,但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
調整,報農村水保署同意後辦理。
八、督導及考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農村水保署應依農業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規
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相關考核作業。
(二)農村再生設施工程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如交由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評估其以往
執行績效及執行能力,並確實督導。
(三)農村社區自辦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指定專人督導農村社
區辦理,並應辦理現場訪視及輔導,併填具社區自辦案輔導紀錄表
(附件七),輔導件數比例原則不低於年度總件數百分之三十,社
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者,應依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第七點稽查及督導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
業要點規定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作業,工程施工期間,對於各項表、報、計畫及
工作文件紀錄等,應確實建檔備查,農村水保署得依職責派員監督
。
(五)農村水保署得視需要督導考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社區農
村再生計畫,並參考相關督導及考核成果,做為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後續計畫經費核配之參據。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據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培根計畫訓練及管考。
九、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核定農村社區自辦之執行計畫書後,應於
七日內將農村社區執行計畫書上傳農村水保署指定系統,變更時亦
同;核銷前應要求社區填具社區自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成果報告(
附件八)並上傳農村水保署指定系統,據以辦理核銷。
(二)執行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原則以就地審計方
式核銷。
(三)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採農村社區自辦方式辦理
者,為確保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與維護之公眾使用利益,用
地屬於私有者,執行計畫書核定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九
),並簽訂認養契約(附件十)。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
造物等項目之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者,得提出施作申請書(附件
十一)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設施興建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使用執
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如涉及空間活化再利
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或與建築物不可分割之私有空間活
化,應具有公益性,並應提出具體營運計畫。
(五)本要點不補助建築物新建費用、土地及地上物取得經費,涉及執行
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應以合法及可堪用的閒置空間及建築物再利
用為優先。
(六)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
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請依農村水保署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涉及建築行為、土
地使用、土地接管與撥用、位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區、國家公
園及國有土地、各級地方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
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另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
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第二點各款計畫,需配合農村水保署,
參與農村再生全國政策推動會議、活動或共識營等相關會議。
(九)公共工程提報時應至農村水保署生態資料庫查詢所涉生態議題,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生態檢核標準
作業書相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生態檢核者,納入爾後減列補
助經費額度或比率之參據。
(十)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業部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得免依第五
點申請及審查程序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四點各款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