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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2147280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2332
 號公告;並自公告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2
 486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082
 9 號公告修正第 4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1517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
  73184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47326
 6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2
 923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名稱並修正為「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
 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公告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2
 866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2
 152 號公告修正全文 4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014730
  90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70821
  號公告修正第 4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
  472847 號公告修正第 3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71539
  號公告修正第 4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農業部(含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於一百十二年八月
  一日調整生效後,前揭法規以外之其他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需配合調
  整權限業務規定者,於依組織法規之管轄規定修正前,相關權限業務
  改由各該新機關承接辦理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21472805  號
  公告修正全文 4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