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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81700937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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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林字第 411
  9065A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林字第 8503073
  4A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林字第 870302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 8900300
  23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 900030968
  號公告增訂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三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農林字第 091
  0031136 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並自即日起實施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0910031931 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三;並自即日起實施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091003198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三;並自即日起實施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31700
  080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3  點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317
    002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二、三;並自九十三年
    四月三十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
    01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17
    009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81701
    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
    000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野
    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
    170075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4
    170019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
    生效(原名稱: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
    17018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附表;並自即日
    生效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8
    1700937 號令生效修正「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