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陸域野生
動物活體、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入或輸出申請案件之審核,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輸入或輸出陸域野生動物或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人工飼
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之活體、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依本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輸入之陸域一般類野生動物活體,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本會審查評估無礙國內自然生態平衡,予以通案核准者(如附表
),得逕行輸入,免個案申請。
第一項輸出之陸域一般類野生動物水產物種活體,除本法或其他法令
管制輸出者外,得逕行輸出,免個案申請。
三、本要點輸入或輸出審查業務分工如下:
(一)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之陸生物種活體,由本會畜牧
處負責。
(二)陸域水生物種活體,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漁業署負責。但進駐本
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觀賞水族業者,因國際貿易業作為國際轉運
併貨所需者,由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負責。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類陸域野生動物活體、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
品,由本會林務局負責。
(四)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前項申請案涉及二以上機關業務職掌時,由涉及機關協商之。協商
不成報請本會決定之。
四、第二點第一項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或繳納審查費用,經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依限補正仍未符合。
(二)申請之陸域野生動物活體、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為本會依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或
輸出。
(三)申請輸入之陸域野生動物活體,經本會審查評估有影響國內自然生
態平衡、危害人畜安全、影響產業發展或物種保育之虞。
五、本會受理第二點第一項之申請案件,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並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加。受邀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會議
時,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