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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但已依漁業法核處罰鍰並執行完畢者,得申領赴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21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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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3081
  5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
  3621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