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點第七點所
稱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至作業
結束返港)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
十日或蓄意進入他國經濟水域作業者,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規定,惟
倘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得依該要點規定申領本(九十二)年度赴北太平
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一、違反「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
點」第七點,但已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罰鍰並執行完
畢者。
二、在請領北太平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前,除既有之一套漁船監控系統
外,應至少再裝妥一套漁船監控系統備用,並經測試可自動回報船位
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始得領證前往北太平洋
海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