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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九十二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其漁船監控系統回報九十一年船位天數紀錄達到一八○日以上者外,倘有符合本會所定各項規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請手續者,得依規定辦理大西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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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20572
  3 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35
  229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