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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1533372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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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07
  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9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840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0、30-32、34、35、37、41、43、44、46-49、
  50、55、56、58、60、61、68、70-72、74-78、80、81、86、89、92、93
  、95、99 條條文;並新增第 49-1、59-1、76-1、86-1、98-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33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8、15、16、18、20、25、28、33、34、49、49-1、
  50~53、55~57、61、71、76、76-1、89、92 條條文及第60條附件十八、
  第74條附件二十三至附件2二十五、第98 條之1附件三十;增訂第 4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農漁字第 10813369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35345 號
   修正發布第 7 條、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8 條、第 58 條、第 76 條、
   第 77 條條文及第 8 條附件 7、第46條附件 16
6.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37025 號
    修正發布第 58 條、第 59 條
7.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111333948 號令
    部分條文及第93條附件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6款序文、第5條第5項、第7條第1款第1目、第2款第2目、第3目
    、第7條之1第2項、第8條第5款、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第10條
    第1款第1目之1、第2目之1、第2款第1目之1、第2目之1、第3目之1、第
    1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12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3款、第3項序文、第4項序文、第5項、第6項、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8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第31條第3項序文、第2款、第3款
    、第4項、第32條第2項、第33第1項序文、第1款、第2項、第36條、第37
    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3項第3款、第40條第1項
    、第43條第3項、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第
    5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9條
    之1第1項、第3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51條第2項、第53條、第60條第
    2項、第3項、第61條第2款、第3款、第62條第4項、第64條、第67條第1項
    、第68條及附件19、第69條第2款、第70條第1項、第2項序文、第3項序文
    、第4項序文、第71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74條、第75條第1項、第76條
    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4項、第76條之1、第77條第1項序文、第78
    條第1項、第2項序文、第1款、第79條、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第80條序
    文、第1款、第2款、第81條序文、第1款、第82、第83條第1項、第3項、第
    85條、第86條第1項、第86條之1第3項、第87條第1項、第88條第1項、第2
    項、第89條、第92條第2項序文、第93條第2項、第94條、第95條序文、第2
    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7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46條附件16
    、第70附件20、附件22、第76附件26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第46
    條附件16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管轄
8.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33372號令修正發布第7、12
 、15、18、26、37、60、70、74、76、79-1、86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6
 至附件9;增訂第98-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