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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41700404號 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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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0920030438 號公告訂定發布
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
字第 1041700404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
生效(原名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
及緊急應變措施)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