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緊急處理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
動物重大病害,有效推動相關應變措施,強化本會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對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
防救能力,以保護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政府首長指示成
立直轄市、縣(市)政府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
中心(以下簡稱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因應:
(一)傷病及死亡個體數達十五隻以上。
(二)地方政府轄內病害有擴大或蔓延之虞。
(三)本會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案發地區之地方政府應
配合成立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主任委員指示成
立中央緊急應變小組:
(一)傷病及死亡個體數達四十五隻以上。
(二)三個以上地方政府轄區發生病害。
(三)經評估病害有擴大或危及族群生存之虞者。
四、地方緊急應變中心由各地方政府首長指派召集人,並依病害發展狀況
,由召集人指定地方政府業務對應相關局、處派員進行任務編組,其
工作任務如下:
(一)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病害、死亡情況查報。
(二)受病害動物之緊急救護等事項。
(三)協調聯繫相關單位,策劃相關應變措施,掌握案情。
(四)執行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所交付任務,並每日回報相關案情。
五、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
適合主管人員擔任。成員包括本會林務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等指派之適當主管人員(組織架構如附圖一);必要時,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本會所屬機關(單位)或協調其他中央部會指派人員加入中
央緊急應變小組。
六、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依下列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
告處理情形:
(一)林務局:
1、擔任中央緊急應變小組統一發言窗口。
2、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事項。
3、尋求專家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支援事項。
4、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維護事項。
6、協調各機關(單位)進行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7、負責處理媒體及網際網路案情報導事項。
8、協助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事項。
(二)漁業署:
1、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之鄰近海域及養殖漁業環境維護事項。
2、協調漁民配合相關事項。
3、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2、動物傳染病疫情聯繫事項。
3、協助病因檢驗事項。
4、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四)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之農業用化學物質分析檢驗事項。
2、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五)家畜衛生試驗所:
1、病因檢驗事項。
2、協助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3、協助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4、協助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5、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6、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六)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2、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3、未來復建及後續野放評估相關事項。
七、地方政府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應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瀕臨絕種
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通報單(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緊
急通報單,附表一)電傳本會林務局:
(一)發現或接獲民眾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病害。
(二)有需本會提供支援之事項。
(三)依第二點規定成立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四)依第九點規定撤除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八、本會接獲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後,視需求派遣人員赴現場勘查,協助
緊急處理措施,以減緩病害案件擴大。病害案件如擴大至符合第三點
規定時,應成立中央緊急應變小組,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瀕臨絕種
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附表二)通知地方政
府及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並得視狀況召開重大病害防救準備會議
,以瞭解案件現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首長得撤除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一)依病害程度,認其病害已獲得控制,不至擴大或相關案情已趨緩和
。
(二)中央緊急應變小組已撤除。
十、依案件發展程度,認其病害已獲得控制,不至擴大或相關案情已趨緩
和時,中央緊急應變小組得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後,撤除之。
十一、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仍由
各成員依權責繼續辦理至病害案件結束為止。
壹、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緊急處理瀕臨絕種保育類
野生動物重大病害,有效推動相關應變措施,強化本會及各地方政府
對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防救能力,以保護瀕臨絕種保育
類野生動物,特訂定本措施。
貳、通報及應變體系(組織架構詳如附圖):
一、本會成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
簡稱緊急應變小組):
(一)成立時機: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病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依本會主任委員指示成立。
(二)撤除時機:本會主任委員依病害程度,認其病害不至擴大或相關案
情已趨緩和時,指示撤除。
(三)編組及任務:緊急應變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其成員包括漁業署署長、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局長、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所長、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林業處處長,必要時由
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相關單位或協調其他中央部會加入緊急應變
小組。緊急應變小組工作分配如下:
1、漁業署:
(1)負責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之鄰近海域、養殖漁業環境維護事項。
(2)負責協調漁民配合相關事項。
(3)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2、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負責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2)負責動物傳染病疫情連繫事項。
(3)協助病因檢驗事項。
(4)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3、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負責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之農業用化學物質分析檢驗事項。
(2)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4、家畜衛生試驗所:
(1)負責病因檢驗事項。
(2)協助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3)協助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4)協助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5)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6)協助其他相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5、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負責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2)負責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3)負責未來復建及後續野放評估相關事項。
6、本會林業處:
(1)負責擔任緊急應變小組統一發言窗口。
(2)負責緊急應變小組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有關單位協調連繫事項。
(3)負責尋求專家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支援事項。
(4)負責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負責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維護事項。
(6)負責協調各單位進行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7、本會秘書室:
(1)負責處理報紙、電視、電台等各媒體報導案情事項。
(2)協助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事項。
二、地方政府成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一)成立時機:
1、地方政府接獲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病害或有發生之
虞通報時,依地方政府首長指示成立。
2、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案發地區之地方政府應配合成立。
(二)編組成員:由地方政府首長指派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並進行
編組。
(三)任務:
1、負責受病害動物之緊急救護等事項。
2、負責協調聯繫相關單位,策劃相關應變措施,掌握案情。
3、負責執行緊急應變小組所交付任務。
4、負責每日向緊急應變小組回報相關案情。
5、負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病害、死亡情況查報。
(四)撤除時機:緊急應變小組撤除時,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依病害
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參、案情通報及處理程序:
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程序:
(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或撤除時,應立即以本會通報單(附表一)通知
地方政府。
(二)通知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參加作業後,立即由召集人召開病害防救準
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所屬單位採取必要措施。
(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發生時,各編組成員依權責執行
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處理情形。
(四)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相關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
辦理。
二、案情通報程序:病害發生時,地方政府應將相關案情以地方政府緊急
通報單(附表二)即時通報並電傳本會。
(一)通報及處理程序:
1、地方政府發現或接獲民眾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
病害案件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案情並迅速採
取必要之緊急處置,地方政府首長應視相關案情之規模,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執行緊急應變工作,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防救
工作。
2、地方緊急應變中心成立時,應以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附表二)
通知本會。
(二)通報內容:地方緊急應變中心申請本會協助時,應填報地方政府緊
急通報單(附表二)通知本會。
(三)配合事項:本會接獲病害案件通報後,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支援,
其項目如下:
1、應派遣緊急處理勘查人員赴現場勘查,並作緊急處理措施,減少
病害案件擴大。
2、經研判確有必要時,本會應聯繫相關部會支援。
3、如屬重大病害或有重大病害發生之虞時,本會需轉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