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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41700404號 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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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緊急處理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

    動物重大病害,有效推動相關應變措施,強化本會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對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

    防救能力,以保護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政府首長指示成

    立直轄市、縣(市)政府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

    中心(以下簡稱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因應:

(一)傷病及死亡個體數達十五隻以上。

(二)地方政府轄內病害有擴大或蔓延之虞。

(三)本會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案發地區之地方政府應

      配合成立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主任委員指示成

    立中央緊急應變小組:

(一)傷病及死亡個體數達四十五隻以上。

(二)三個以上地方政府轄區發生病害。

(三)經評估病害有擴大或危及族群生存之虞者。





四、地方緊急應變中心由各地方政府首長指派召集人,並依病害發展狀況

    ,由召集人指定地方政府業務對應相關局、處派員進行任務編組,其

    工作任務如下:

(一)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病害、死亡情況查報。

(二)受病害動物之緊急救護等事項。

(三)協調聯繫相關單位,策劃相關應變措施,掌握案情。

(四)執行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所交付任務,並每日回報相關案情。





五、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

    適合主管人員擔任。成員包括本會林務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等指派之適當主管人員(組織架構如附圖一);必要時,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本會所屬機關(單位)或協調其他中央部會指派人員加入中

    央緊急應變小組。





六、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依下列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

    告處理情形:

(一)林務局:

   1、擔任中央緊急應變小組統一發言窗口。

   2、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事項。

   3、尋求專家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支援事項。

   4、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維護事項。

   6、協調各機關(單位)進行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7、負責處理媒體及網際網路案情報導事項。

   8、協助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事項。

(二)漁業署:

   1、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之鄰近海域及養殖漁業環境維護事項。

   2、協調漁民配合相關事項。

   3、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2、動物傳染病疫情聯繫事項。

   3、協助病因檢驗事項。

   4、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四)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之農業用化學物質分析檢驗事項。

   2、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五)家畜衛生試驗所:

   1、病因檢驗事項。

   2、協助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3、協助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4、協助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5、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6、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六)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2、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3、未來復建及後續野放評估相關事項。





七、地方政府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應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瀕臨絕種

    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通報單(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緊

    急通報單,附表一)電傳本會林務局:

(一)發現或接獲民眾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病害。

(二)有需本會提供支援之事項。

(三)依第二點規定成立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四)依第九點規定撤除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八、本會接獲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後,視需求派遣人員赴現場勘查,協助

    緊急處理措施,以減緩病害案件擴大。病害案件如擴大至符合第三點

    規定時,應成立中央緊急應變小組,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瀕臨絕種

    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附表二)通知地方政

    府及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並得視狀況召開重大病害防救準備會議

    ,以瞭解案件現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首長得撤除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一)依病害程度,認其病害已獲得控制,不至擴大或相關案情已趨緩和

      。

(二)中央緊急應變小組已撤除。





十、依案件發展程度,認其病害已獲得控制,不至擴大或相關案情已趨緩

    和時,中央緊急應變小組得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後,撤除之。





十一、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仍由

    各成員依權責繼續辦理至病害案件結束為止。



 

壹、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緊急處理瀕臨絕種保育類
    野生動物重大病害,有效推動相關應變措施,強化本會及各地方政府
    對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防救能力,以保護瀕臨絕種保育
    類野生動物,特訂定本措施。
貳、通報及應變體系(組織架構詳如附圖):
一、本會成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
    簡稱緊急應變小組):
  (一)成立時機: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病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依本會主任委員指示成立。
  (二)撤除時機:本會主任委員依病害程度,認其病害不至擴大或相關案
      情已趨緩和時,指示撤除。
  (三)編組及任務:緊急應變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擔任,其成員包括漁業署署長、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局長、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所長、家畜衛生試驗所所長、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林業處處長,必要時由
      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相關單位或協調其他中央部會加入緊急應變
      小組。緊急應變小組工作分配如下:
   1、漁業署:
    (1)負責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之鄰近海域、養殖漁業環境維護事項。
    (2)負責協調漁民配合相關事項。
    (3)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2、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負責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2)負責動物傳染病疫情連繫事項。
    (3)協助病因檢驗事項。
    (4)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3、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負責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之農業用化學物質分析檢驗事項。
    (2)協助其他有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4、家畜衛生試驗所:
    (1)負責病因檢驗事項。
    (2)協助動物傳染病疫苗、血清或其他醫療藥品之取得事項。
    (3)協助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4)協助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5)協助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6)協助其他相關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5、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1)負責派遣獸醫及相關技術人員支援事項。
    (2)負責提供野生動物傷病照料、醫護器材支援事項。
    (3)負責未來復建及後續野放評估相關事項。
   6、本會林業處:
    (1)負責擔任緊急應變小組統一發言窗口。
    (2)負責緊急應變小組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及有關單位協調連繫事項。
    (3)負責尋求專家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支援事項。
    (4)負責國際連絡及尋求國際支援事項。
    (5)負責協調野生動物棲息區域環境維護事項。
    (6)負責協調各單位進行案情勘查及搶救事項。
   7、本會秘書室:
   (1)負責處理報紙、電視、電台等各媒體報導案情事項。
    (2)協助處理民眾電話,並適時反應報告事項。
二、地方政府成立「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緊急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地方緊急應變中心):
  (一)成立時機:
   1、地方政府接獲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病害或有發生之
       虞通報時,依地方政府首長指示成立。
   2、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案發地區之地方政府應配合成立。
 (二)編組成員:由地方政府首長指派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並進行
     編組。
 (三)任務:
   1、負責受病害動物之緊急救護等事項。
   2、負責協調聯繫相關單位,策劃相關應變措施,掌握案情。
   3、負責執行緊急應變小組所交付任務。
   4、負責每日向緊急應變小組回報相關案情。
   5、負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病害、死亡情況查報。
 (四)撤除時機:緊急應變小組撤除時,地方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依病害
     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參、案情通報及處理程序:
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程序:
  (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或撤除時,應立即以本會通報單(附表一)通知
      地方政府。
  (二)通知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參加作業後,立即由召集人召開病害防救準
      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情形,指示所屬單位採取必要措施。
  (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發生時,各編組成員依權責執行
      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處理情形。
  (四)緊急應變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由各相關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
      辦理。
二、案情通報程序:病害發生時,地方政府應將相關案情以地方政府緊急
    通報單(附表二)即時通報並電傳本會。
  (一)通報及處理程序:
   1、地方政府發現或接獲民眾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發生重大
       病害案件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案情並迅速採
       取必要之緊急處置,地方政府首長應視相關案情之規模,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執行緊急應變工作,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防救
       工作。
   2、地方緊急應變中心成立時,應以地方政府緊急通報單(附表二)
       通知本會。
  (二)通報內容:地方緊急應變中心申請本會協助時,應填報地方政府緊
      急通報單(附表二)通知本會。
  (三)配合事項:本會接獲病害案件通報後,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支援,
      其項目如下:
   1、應派遣緊急處理勘查人員赴現場勘查,並作緊急處理措施,減少
       病害案件擴大。
   2、經研判確有必要時,本會應聯繫相關部會支援。
   3、如屬重大病害或有重大病害發生之虞時,本會需轉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