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農水
試秘字第 10423301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之權
責事項, 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農水試海字第
11223566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農業
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