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 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 區域,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 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