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1147185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37
 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445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47109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附件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09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及第 9 條附件二、第 10 條附件三、第 12
  條附件五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1
 9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附件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7185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附件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8 條序文、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2 款、第 16 條第 1 項序文、第 17 條第 2 款、第 18 條第 3 款、
  第 19 條第 3 款、第 21 條第 1 款第 3 目、第 2 款第 3 目、第 22 
  條第 3 款、第 23 條第 3 款、第 24 條第 3 款、第 25 條第 1 款、
  第 26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款、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序文、第 
  2 款第 8 目、第 28 條、第 29 條序文、第 3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