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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1147185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立法理由:
1110819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件一 動物用藥品送驗應檢附之樣品及資料.pdf
附件二 申請動物用一般藥品學名藥及一般藥品原料藥品檢驗登記應檢附之資料修正規定.pdf
附件三 申請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登記應檢附之資料修正規定.pdf
附件四 申請動物用消毒藥品檢驗登記應檢附之資料.pdf
附件五 申請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檢驗登記應檢附之資料修正規定.pdf
附件六 申請製造專供輸出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檢驗登記應檢附之資料.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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