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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自104年2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6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15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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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
 448 號公告;並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591
 號公告修正附件;並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