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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104年2月27日起至105年2月26日止,全國食用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始得運出養禽場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15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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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修正「自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全國食用
禽蛋除洗選蛋外,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附件1),並由特約或執
業獸醫師(佐)開立燻蒸證明(附件2),始得運出養禽場」公告之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查旨揭公告前經本會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四一四七一四
四八號公告在案,為利於旨揭公告之實務作業,修正該公告附件項目如下

一、附件 1(流程圖)之「放置場區內獨立空間或防止氣體外漏空間」修
  正為「放置場區內防止氣體外漏空間或有效消毒之燻蒸裝置」;「早
  、晚氣霧燻蒸持續45分鐘/次」修正為「氣霧燻蒸持續45分鐘至1小
  時」;「獨立空間或防止氣體外漏空間開啟,以散發揮發氣體」修正
  為「開啟燻蒸空間或裝置,以散發揮發氣體」及「燻蒸過禽蛋+特約
  獸醫師簽發之燻蒸證明」修正為「燻蒸過禽蛋+特約或執業獸醫師(
  佐)簽發之燻蒸證明書」(如附件1)。
二、附件 2(禽蛋燻蒸證明書)格式增列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執業執
  照號碼及「本燻蒸證明書開立起三天內有效(含開立當天)」修正為
  「本燻蒸證明書開立起七天內有效(含開立當天)」(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