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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緊急情況」及「人道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31701205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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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本規定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