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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緊急情況」及「人道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31701205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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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緊急情況」,指保育類
野生動物危害農民合法種植之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存有現
在性危難之情狀,如不予立即獵補或宰殺,農民將遭受不可回復財產損失
之情形者,得予獵補或宰殺最少數量,以維護其財產法益;所稱「人道方
式」係指最短時間內,給予動物最小痛苦,使動物死亡之方式。
 
 
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