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
第 103213844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第
11221400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及其名稱;並增訂第 5-1 條
條文(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
作物病毒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新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
準)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本標
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
第 5-1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管
轄
3.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農試應字第 11221401 36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其名稱(原名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