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農花
改境字第 103324301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
業改良場」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花蓮區農
業改良場」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農花改境字第
11232431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