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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花改境字第112324318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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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
及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 3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
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