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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試秘字第112222338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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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農林試秘字
  第 10310100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
  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9 日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農林試秘字第 1122223
  3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