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農林試秘字
第 10310100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
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9 日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農林試秘字第 1122223
3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