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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及鑑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試秘字第112222338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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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
下列六種:
一、木材性質試驗。
二、木材纖維試驗。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
四、木竹材鑑定。
五、樹齡鑑定。
六、牛樟菇鑑定。


第 3 條
本所受託試驗、鑑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木材性質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木材纖維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整。
四、木竹材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五、樹齡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六、牛樟菇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本所受託辦理前項試驗、鑑定,需至現場取樣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