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6 日國防部(89)戊成字第 03478 號公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 891321405 號公告、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89)署巡訓字第 0890008641 號公告、外交部(89)外禮一字第
8930001261 號公告、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1861 號公告、交
通部(89)交航字第 72233 號公告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6 點;並自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國防部國訓軍事字第 1020002041
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08053 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署巡訓字第 10200198531 號、外交部外亞太七字第 10201132251號、
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470號、交通部交航字第 10200358563號令修
正第 3 點、第 9 點、第 11 點、第 16 點、 第 20 點規定
3.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3 日國防部國訓軍事字第 1150004974 號、農業部
農漁字第1150702502號、海洋委員會海域權字第1150001594號、外交部
外條法字第115250026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0123851號、交通部
交航字第11500108831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國軍演訓場域通報作業
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