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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受理民眾自行送驗動物檢體及檢驗結果通報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獸醫字第112252278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第七點附表四、農業部獸醫研究所受理民眾申請動物疾病診斷檢驗結果通報單.pdf
第三點附表一、動物疾病診斷檢驗申請書.pdf
第三點附表二、農業部獸醫研究所受理民眾申請動物疾病診斷送驗切結書.pdf
第六點附表三、動物疾病診斷檢驗結果傳真單 .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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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衛試字第 10225150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農業部農獸醫字第 112252278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 點及其名稱;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家畜衛生試驗所受理民眾自行送驗動物檢體及檢驗結果通報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