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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81346147B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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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402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6951A號修
  正「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
  文件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
  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46722A 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7281A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81346147B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