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402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6951A號修
正「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
文件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
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46722A 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7281A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81346147B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