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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接待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參訪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20052131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附件1-農業機關接待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參訪申請表.doc
附件2-農業機關接待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反應表.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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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技字第 2300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 102005213
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