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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接待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參訪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20052131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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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接待大陸地區
    專業及商務人士(以下簡稱大陸人士)參訪,為建立參訪秩序並促進
    兩岸農業交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大陸人士,限於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臺者。


三、大陸人士欲赴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參訪,除屬開放外界參訪之場所
    外,受訪機關(構)應請邀請單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於
    取得受訪機關(構)同意函後,排入預定行程,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未事先徵求同意者,受訪機關(構)應
    予拒絕參訪。


四、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受理邀請單位參訪申請時,除屬第三點開放外
    界參訪之場所外,其首長應參酌大陸人士之身分背景、專業領域、參
    訪內容、目的及必要性等,予以決定是否受訪。


五、本會或所屬機關(構)接待大陸人士參訪,除屬前點開放外界參訪之
    場所外,其首長應督導接待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來訪團體性質,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負責陪同,並注意禮儀,維護
      機關(構)及人員安全,必要時請政風人員參與。
(二)接待人員應事先妥適規劃參訪行程及內容,並按預定行程引導參訪
      ,且不得臨時變更行程。
(三)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對於敏感科技項目,應依據「政府資助敏感
      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進行管理,且確實執行相關
      動植物防疫及防護措施。


六、受訪機關(構)應於受訪後七日內,填具接待大陸地區人士參訪意見
    表(如附件二),報本會備查。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