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接待大陸地區
專業及商務人士(以下簡稱大陸人士)參訪,為建立參訪秩序並促進
兩岸農業交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大陸人士,限於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臺者。
三、大陸人士欲赴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參訪,除屬開放外界參訪之場所
外,受訪機關(構)應請邀請單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於
取得受訪機關(構)同意函後,排入預定行程,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未事先徵求同意者,受訪機關(構)應
予拒絕參訪。
四、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受理邀請單位參訪申請時,除屬第三點開放外
界參訪之場所外,其首長應參酌大陸人士之身分背景、專業領域、參
訪內容、目的及必要性等,予以決定是否受訪。
五、本會或所屬機關(構)接待大陸人士參訪,除屬前點開放外界參訪之
場所外,其首長應督導接待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來訪團體性質,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負責陪同,並注意禮儀,維護
機關(構)及人員安全,必要時請政風人員參與。
(二)接待人員應事先妥適規劃參訪行程及內容,並按預定行程引導參訪
,且不得臨時變更行程。
(三)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對於敏感科技項目,應依據「政府資助敏感
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進行管理,且確實執行相關
動植物防疫及防護措施。
六、受訪機關(構)應於受訪後七日內,填具接待大陸地區人士參訪意見
表(如附件二),報本會備查。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