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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使用保安林地之綠覆補償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林政字第1011722233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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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治字
  第 0991730801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林政字第 1011722233 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
  本要點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