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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3188365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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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61490097號
 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2點第9項規定附
 件「泰國產檳榔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並自同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61490269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058號公
 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156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點第1項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263號公
 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一點規定;並自
 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363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371號
 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90076號公
 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90718號
 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十四項規
 定;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9075
   7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90210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十四
  規定;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90659 號
   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九十九年八月三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01490513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90073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90677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909
  95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90147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同年四月一日生效
1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93607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八點
  ;並自即日生效
1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93998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並自即
  日生效
2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31493
   298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
   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條件」第四點;並自即日
   生效
2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31493659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2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3149370
  9A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並自
  即日生效
2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31493
  960A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並
   自即日生效
2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93547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據、第一點第五十項、乙
  、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十二項;並自即日
   生效
2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9353
   5A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9299
  3A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2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9389
  3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7 項附件「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2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94
  048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7 點及
  第 2 點第 5 項附件「輸入木材檢疫條件」;並自並自一百零五年十月
   一日生效
2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94
  353A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3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6149
   3759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
   第 14 項、第 2 點第 17 項及其附件「宏都拉斯產甜瓜鮮果實輸入檢
   疫條件」、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6149
   3914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
  第 36 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3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61
  494282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1 點第 28 項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1 項及其附
   件「德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3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7149
   2821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3 
   點及其附件「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3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71
  493197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3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
   71494552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1 項及其附件「波蘭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3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
   71494801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1 點第 28 
   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1 項及其
   附件「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49
   3976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
   第 18  項及其附件「泰國產山竹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
   效
3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
   493908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1 項及其附件「義大利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3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4940
   11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4  點
   及其附件「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4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
   494557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1 項附件「美國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 5 點;並自即
   日生效
4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4
   95053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5
   點及其附件「南韓產奇異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4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814
   95069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19 項及其附件「土耳其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
   日生效
4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91492
   992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4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9
   1493041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12 項及其附件「秘魯產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名稱並修正為
   「秘魯產葡萄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第 20 項及其附件「秘魯產藍
   莓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4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914
   93146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4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91
   493561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3、5  點、乙
   、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4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091
   494232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4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3137
   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6 點及
   其附件「茄屬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檢疫條件」; 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生效
4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3696
   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16 點
   及第 16 點附件「茄屬及番椒屬種子輸入檢疫條件」第 2 點;並自即
   日生效
50.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40
   09A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4249
   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1 點第 46 項、乙、
   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5  項;並自即日生
   效
5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45
   11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21 項及其附件「美國威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並自
   即日生效
5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47
   44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0  點
   ;並自即日生效
5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4969
   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1 點第 3  項;並自
   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5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014953
   49A 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公告日生效
5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1149
   3465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
   第 36  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5 點;並自
   公告日生效
5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11
   495293A 號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43 項、第 45 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5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11214
   92995A 號公告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 1 點第 46 項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5 項;並自
   公告日生效
5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農業部農授防字第 1121496539 號公
  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0 點;並自公
   告日生效
60.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農業部農授防字第 1131882903 號
  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1 項
   及其附件「加拿大產蘋果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公告日生效
6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農業部農授防字第 1131883159 號
  公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2 點、第 8 
  點、第 10 點;並自公告日生效
6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農業部農授防字第 1131883658 號公
  告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 1 點第 53  項
   、第 10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