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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31893637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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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21502227 
  號公告;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71502331 號
  公告;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50240
  2 號公告;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50502
  5 號公告;並自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農業部(含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調整生效後,前揭法規以外之其他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需配合調整權限
 業務規定者,於依組織法規之管轄規定修正前,相關權限業務改由各該
 新機關承接辦理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31893637 號公告修正
 ;並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