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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1001867504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附表一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地區調查表.doc
附表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分局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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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
字第 0981843499 號函訂定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
0991874693 號函修正第1點、第8點、第9點,原名稱「九十九年度農村
再生發展輔助規劃研提注意事項」並修正為「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
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
100186750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